关于少数民族干部的选配工作有哪些规定?
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配工作,是关系到民族地区建设和发展的战略性任务,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问题。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这一工作,在不同时期都做出过重要指示。
1978年10月中央有关部门提出: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实现自治机关民族化的关键是尽快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担任民族自治机关的一把手。自治区、州、县(旗)的党委常委和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贫下中农(牧)协会的领导班子,要以少数民族干部为主;在多民族聚居的地区,要努力做到各民族的干部数量大体上与本民族的人口比例相适应;其他省、市的各级工、青、妇和贫协的领导班子,也应根据本省、市内各个少数民族情况,吸收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同时,还要注意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选配工作。
1993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为如何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配工作做出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有:民族自治地方各级领导班子,都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选配好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地、县的领导班子,民族乡镇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的领导班子,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均应配备少数民族干部。要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中、高级干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也要注意选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民族地区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从实际出发,有利于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有利于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脱颖而出,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干部间的团结。要有计划地推行公务员制度,做好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后备干部工作,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应建立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其数量和梯次要能基本满足各级领导班子调整的需要。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和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也要建立少数民族后备干部名单。后备干部中,要有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后备干部工作的重点要放在培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