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韶关市委会反映,为解决小微企业在贷款中担保物不足,融资难问题,人民银行制定和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开办应收账款为质押贷款业务。但在监管工作过程中,发现该类业务中质押权屡有被悬空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在贷款的发放过程中,出现实际形成的应收账款质小于贷款实际发放额的情况,导致部分贷款脱离监控或挪做他用。
一、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银行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未区分已登记应收账款的实际债权与或有债权的区别。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把应收账款的范围定义包括除已实际发生的债权外,还包括未来的金钱债权,并同等予以登记。商业银行凭登记预计合同交易金额估算质押的价值,凭借评估价值价,既凭以确定授信额度,也凭以确定贷款发放额。这就有可能造成了实际用于担保的应收贷款额小于应担保的贷款额情况。如某股份银行机构向一建筑公司发放贷款,质押担保登记价值评估1400万,实际发放贷款累计发放850万,而实际发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为133万,最后贷款本金加利息结余余额为490万,实际用于担保的应收贷款额远低于应担保的贷款额情况。
(二)银行对收货方的付款情况的监控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商业银行为对应收账款进行监控,通常会要求对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与应收账款相对应的专门资金回笼账户。但有的行忽略对收货方向借款人付款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收货方可以以任意方式支付货款或将货款划转至任意账户,如发现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将应付给借款人的货款,在借款人要求的情况下,划至借款人指定的其他账户,金额累计4400万,并挪作他用,贷款形成不良。
(三)银行对交易过程监控不到位。主要问题是银行机构在对借款人与交易对手的交易合同情况进行审查后,未对合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一是对实际执行情况不清楚,不了解每笔交易的时间和的交易量,对在持续动态的交易过程中实际形成多少应收账款心中无数。二是对交易条款实际变更情况和不清楚。借款人与交易对手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变更交易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交易惯例,有的时候交易双方实际虽签有合同,但实际就根据交易惯例进行交易,而银行机构方面对此实际情况未实际进行了解。三是缺乏有效手段监测货物交易情况。此外,信贷人员的风险意识薄弱,未及时收集证实交易的凭证和单据。
二、对策建议
1.加强对监管账户的资金进行动态管理。银行机构办理以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应按登记应收账款的评估值确定授信额基础,以实际发生应收账款为基础确定贷款发放额的原则,根据实际发生应收账款发放贷款,对监管账户的资金进行动态监控,在贷款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在确认借款人存在实际形成新的应收货款后,借款人方可支用相应额度的监控账户资金。
2.加强对应收账款支付环节的监控。建议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银行机构一律要求银行机构、借款人、借款人交易对手三方就资金的监管签订协议,作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条件之一,同时约定借款人交易对手如不按协议将应付的货款划付到银行制定的监管账户,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银行机构应加强贸易背景审查。一是信贷人员要提高风险意识,尽职履责,及时通过实地调查,和查验发货单、运输单、仓单等对企业间的交易过程进行实时跟踪;通过互联网技术,对大宗交易货物跟踪,如银行机构可以考虑运用GPS进行远程监测,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跟踪,确认贸易真实性。二是加强交易合同的执行情况的跟踪,防止因企业交易合同的变更,导致银行质权的悬空。(民盟韶关市委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