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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韶府〔2023〕7号)

来源:统一战线 发表日期:2023-08-10 14:56: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4日   

 

 

韶关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2023年修订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和《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粤府办〔2020〕1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促进韶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产业引导

  (一)落实扩大市场准入领域。全面落实最新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要求,扩大制造业、服务业、金融业等外资准入领域,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的服务管理,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

  (二)支持节能环保产业示范项目。鼓励符合“广东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申报要求的外资项目按工信部门的要求申报资金补助,符合“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的外资(省内独立法人)项目按发改部门的要求申报资金补助。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三)鼓励项目落户。2023—2025年,对在我市年(自然年,下同)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下同)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新设外商投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及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增资外商投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按全年平均汇率折算成

  人民币,下同)1%的比例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在我市年实际外资金额达到省财政奖励条件的新设或增资外商投资项目,在兑现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0.5%的比例予以叠加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四)支持世界500强外资企业新设投资项目。2023—2025年,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实际外资金额超1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五)支持总部经济发展。2023—2025年,对在我市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在我市年实际外资金额达到省财政奖励条件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在兑现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0.5%的比例予以叠加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六)鼓励安排叠加性奖励。各县(市、区)可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

  三、加强项目用地保障

  (七)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用地优惠政策。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相关规定享受用地保障、降低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用地租赁等用地政策。

  (八)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三旧”改造。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照《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规字〔2018〕3号)规定享受用地政策,按照《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流程的实施方案》(韶市建字〔2021〕315号)规定实行建筑工程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九)优先安排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积极落实省、市共同安排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我市相关政策享受用地优惠政策。

  四、支持研发创新

  (十)支持外商来韶开展研发创新。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在韶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所建研发机构按照《韶关市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韶科〔2021〕3号)规定予以支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按照《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韶科〔2021〕6号)规定予以支持。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力推动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发展。支持韶关市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在2倍净资产的外债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境内使用。支持跨国公司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鼓励开展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用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十二)强化人才激励措施。鼓励外资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贯彻落实《韶关新时代“百团千才万匠”人才工程实施意见》(韶委人才〔2021〕1号),按照不重复支持的原则,对入选的南岭团队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对认定的丹霞英才分类分档可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才津贴,对认定的韶州工匠分类分层次最高可享受15万元补贴。落实省、市关于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引进及资助的相关政策,对新引进且符合条件的博士及博士后给予相关补贴。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十三)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专利的保护。开展市、县级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加强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开展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加强商标专项执法,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专用权。

  (十四)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申报专利。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专利申请资助的,按照《韶关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韶府办发函〔2021〕188号)和《韶关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措施实施指引》(韶知〔2022〕4号)规定享受有关资助政策。

  八、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五)全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十六)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的所有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参照《关于优化审批流程促进审批提速增效的通知》(韶府办明电〔2018〕90号)规定享受“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优化流程。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由市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帮办代办服务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指导、协调、帮办代办服务,包括项目前期咨询、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审批协调、项目落地到后期政策兑现办理等无偿服务。

  (十七)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建设应用,推动更多业务实现线上办理、查询。推进海关全业务领域一体化,优化进出口货物通关模式,持续压缩通关时间,将进出口货物整体通关时间较2017年压缩50%以上。持续推进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多证合一”改革。

  九、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

  (十八)提升重点园区营商环境。充分发挥重点园区引进外资、扩大出口的重要载体作用。继续完善园区重点外商投资项目“一对一”跟踪服务制度,注重追踪企业动态信息,紧盯改扩建、技改等项目,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项目落地建设创造良好条件。深入推进“厂区变园区、产区变城区”改革,推动闲置低效土地、旧有厂房重新开发利用和升级改造,实现“老园区新活力”。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培育中外合作产业园,鼓励港澳地区及国外机构、企业、资本参与中外合作产业园运营,不断增强外资引进力度。支持现有省级经济开发区根据需要进行扩区和区位调整;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申请设立省级经济开发区。

  十、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十九)加强招商引资组织领导。依托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稳外资工作专班及项目调度机制,

  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招引力度,有针对性地引进自带进出口贸易资源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着力解决制约我市外商投资重大项目落地问题。规范全市招商引资行为,严格兑现依法向投资者作出的政策承诺。

  (二十)健全利用外资激励机制。强化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对各县(市、区)、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实际利用外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开展“韶关市县(市、区)吸收外资水平绩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年度工作绩效评价。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对出国招商公务团组在制定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

  (二十一)切实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继续扩大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市县商务部门负责做好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协调外商投资权益保护中跨领域、跨部门问题。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针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进一步畅通企业诉求渠道,落实解决企业诉求“一跟到底”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开办至企业注销全生命周期运行中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7月4日起实施。

  附件:工作任务分工表            


       附件


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举措

具体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1

一、加强产业引导

落实扩大市场准入领域。全面落实最新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要求,扩大制造业、服务业、金融业等外资准入领域,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的服务管理,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

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韶关银保监分局

2

支持节能环保产业示范项目。鼓励符合“广东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申报要求的外资项目按工信部门的要求申报资金补助,符合“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的外资(省内独立法人)项目按发改部门的要求申报资金补助。

市工信局、市发改局

3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鼓励项目落户。2023—2025年,对在我市年(自然年,下同)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下同)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新设外商投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及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增资外商投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按即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下同)1%的比例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在我市年实际外资金额达到省财政奖励条件的新设或增资外商投资项目,在兑现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0.5%的比例予以叠加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4

支持世界500强外资企业新设投资项目。2023—2025年,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实际外资金额超1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5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2023—2025年,对在我市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在我市年实际外资金额达到省财政奖励条件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在兑现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0.5%的比例予以叠加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6

鼓励安排叠加性奖励。各县(市、区)可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

各县(市、区)政府,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

7

三、加强项目用地保障

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用地优惠政策。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相关规定享受用地保障、降低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用地租赁等用地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

8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三旧”改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规字〔2018〕3号)规定享受用地政策,按照《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流程的实施方案》(韶市建字〔2021〕315号)规定实行建筑工程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

9

优先安排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积极落实省、市共同安排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我市相关政策享受用地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

10

四、支持研发创新

支持外商来韶开展研发创新。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在韶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所建研发机构按照《韶关市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韶科〔2021〕3号)规定予以支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按照《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韶科〔2021〕6号)规定予以支持。

市科技局

11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力推动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发展。支持韶关市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在2倍净资产的外债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境内使用。支持跨国公司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鼓励开展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用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

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局、韶关银保监分局

12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强化人才激励措施。鼓励外资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贯彻落实《韶关新时代“百团千才万匠”人才工程实施意见》(韶委人才〔2021〕1号),采取不重复支持的原则,对入选的南岭团队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对认定的丹霞英才分类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才津贴,对认定的韶州工匠分类分层次最高可享受15万元补贴。落实省、市关于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引进及资助的相关政策,对新引进并符合条件的博士及博士后给予相关补贴。

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商务局

13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对外资企业专利的保护。开展市、县级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加强对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开展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加强商标专项执法,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专用权。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

14

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申报专利。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专利申请资助的,按照《韶关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韶府办发函〔2021〕188号)和《韶关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措施实施指引》(韶知〔2022〕4号)规定享受有关资助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15

八、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全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信息报告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16

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的所有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外资企业参照《关于优化审批流程促进审批提速增效的通知》(韶府办明电〔2018〕90号)规定享受“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优化流程。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由市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帮办代办服务工作人员为项目提供咨询、指导、协调、帮办代办服务,包括项目前期咨询、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审批协调、项目落地到后期政策兑现办理等无偿服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17

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建设应用,推动更多业务实现线上办理、查询。推进海关全业务领域一体化,优化进出口货物通关模式,持续压缩通关时间,将进出口货物整体通关时间较2017年压缩50%以上。持续推进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多证合一”改革工作。

市商务局、韶关海关

18

九、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

提升重点园区营商环境。充分发挥重点园区作为我市引进外资,扩大出口的重要载体作用。继续完善园区重点外商投资项目“一对一”跟踪服务制度,注重追踪企业动态信息,紧盯改扩建、技改等项目,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项目落地建设创造良好条件。深入推进“厂区变园区、产区变城区”改革,推动闲置低效土地、旧有厂房重新开发利用和升级改造,实现“老园区新活力”。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培育中外合作产业园,鼓励港澳地区及国外机构、企业、资本参与中外合作产业园的运营,不断增强外资引进力度。支持现有省级经济开发区根据需要进行扩区和区位调整;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申请设立省级经济开发区。

各县(市、区)政府,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

19

十、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加强招商引资组织领导。依托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稳外资工作专班及项目调度机制,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招引力度,有针对性地引进自带进出口贸易资源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着力解决制约我市外商投资重大项目落地问题。规范全市招商引资行为,严格兑现依法向投资者作出的政策承诺。

各县(市、区)政府,市商务局(市投促局)、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市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稳外资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20

健全利用外资激励机制。强化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对韶关高新区、各县(市、区)实际利用外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开展“韶关市县(市、区)吸收外资水平绩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纳入考核县(市、区)年度工作绩效评价。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对出国招商公务团组在制定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外办、市商务局、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

21

切实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继续扩大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市县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协调外商投资权益保护中跨领域、跨部门问题。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针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进一步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充分发挥解决企业诉求“一跟到底”工作机制的作用,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开办至企业注销全生命周期运行中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市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稳外资工作专班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