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代表中应有多少少数民族代表?
为了体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广泛性,保障各民族的平等地位,使他们能够充分行使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选举法》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数额以法律的形式作了确认:
(1)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万5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l千万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
(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干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65万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
(3)乡、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9万的乡、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名;人口超过13万的镇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30名;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
另外,《选举法》还规定,自治区和聚居的少数民族人数较多的省份,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可以另加5%。对于聚居的少数民族人数较多或者少数民族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另外增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