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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招商政策汇编

来源:统一战线 发表日期:2023-12-11 10:34:00

韶关市招商政策汇编



第一部分   财政引导政策

 

一、产业转移项目支持政策

条文简要内容: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可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及自建 厂房(不含土地购置成本)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予以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企业)

最高可获得不超过 2000 万元奖励。

条文出处:中共韶关市委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

干措施》的通知(韶委字〔2023〕12 号)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有效期:  2023  6  2 日起施行

 

 

二、鼓励重点产业链项目落地

条文简要内容:“十四五 ”期间新增的总投资 5 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积极

争取省级对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 2%比例的普惠性投资奖励。

条文出处:中共韶关市委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

干措施》的通知(韶委字〔2023〕12 号)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有效期:  2023  6  2 日起施行

 

 

三、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条文简要内容: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新设立或迁入落户我市的企业,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

经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申请不低于 300 元的总部企业落户奖。

(二)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 自认定之日的次年起连续 5 年,可申请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每年奖励金额按照该企业当年度对我市财政贡献本

级留成增量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三)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自认定年度起, 连续 5 年每年按照 200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每年最高可给予 100 万元; 对购置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给予购房价款 5%的一次性购房扶持,最高可给予 500 

元。


 

 

 

 

条文出处: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韶府〔2019〕29 号)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有效期:  2019  9  7 日起施行,有效 5 

 

 

四、外商投资政策

条文简要内容:

(一)鼓励项目落户。2023—2025 年,对在我市年(自然年,下同)实际外资金 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500 万美元(含 500 万美元,下同)以上、5000 万美 元以下的新设外商投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 500 万美元以上、3000 万美元以下的增资外商投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按 全年平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下同)1%的比例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对在我市年实际外资金额达到省财政奖励条件的新设或增资外商投资项目,在兑现省 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 0.5%的比例予以叠加奖励,每个企

业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二)支持世界 500 强外资企业新设投资项目。2023—2025 年,对世界 500 强企 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  3000 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实际外资金额超 1000 万美元的 IAB(新一代信息 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 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按照“一项目一

 ”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三)支持总部经济发展。2023—2025 年,对在我市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 500 万美元以上、1000 万美元以下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 实际外资金额 1%的比例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对在我市年实际外资 金额达到省财政奖励条件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在兑现省财政奖励的 基础上,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 0.5%的比例予以叠加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条文出处: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

若干政策措施(2023 年修订版)》的通知(韶府〔2023〕7 号)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有效期:  2023  7  4 日起实施


 

 

 

 

五、乳源瑶族自治县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条文简要内容: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免征本地区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属于

地方分享部分(含省级和市县级)。

条文出处: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

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复函》(粤财法〔2017〕11 号)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有效期:2018  1  1 日-2025  12  31 日

 

 

六、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

条文简要内容:

(一)提供信息奖励。对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促成项目投资方与韶关市各级 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协议(不含框架协议), 项目开工建设并纳入韶关市统计库,被项目协议签订双方均认定为项目中介人的,一

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信息费 1 万元。

(二)项目建成投产奖励。项目中介人就引荐的项目获得本措施“提供信息奖励 ”, 在促进引荐的项目开工、建设、投产过程中作出贡献,引荐项目在土地摘牌并取得《交 地书》后或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24 个月内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数据纳入韶关 市统计库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 0.1%给予项目中介人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

(三)重大贡献奖励。项目中介人引荐的项目对地方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中 介人奖励可由项目落地辖区或引进单位按“一事一议 ”原则报市委、市政府审议,奖

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条文出处:韶关市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措施(试行)(韶府规〔2023〕7 号)

责任部门:市招商办

有效期:  2023  9  28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部分   产业扶持政策

 

七、电子信息制造业支持政策

条文简要内容:

(一) 自建厂房补助。入驻企业在我市自建厂房并为自身生产经营所用(不得转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0 元给予补助,对单个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

超过 500 万元。

(二)标准厂房租金补助。入驻企业在我市租赁标准厂房的并为自身生产经营所 用(不得转租),签订合同 3 年以上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 5 /月,

补助时限不超过 3 年。

(三)高标准无尘车间装修补助。万级无尘车间补助 300 /平方米,每提高一个

级别,增加 200 /平方米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购置生产、科研新设备补助。对入驻企业项目购置的生产、科研设备按照 设备实际购买价格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 3000 万元。补助资金

于项目竣工投产、上规纳统后次年申报。

条文出处: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促进电子信息制造业招商引资

若干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有效期:  2022  6  15 日起试行,有效期 3 

 

 

八、现代农业产业支持政策

条文简要内容:

(一)农业龙头企业奖补。围绕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积极培育国家级、 省级、市级、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对晋升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业

企业,市级分别给予 5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三品一标 ”认证。对首次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主体,给予单个农产品 2  元的奖补,每增加 1 个奖补 0.5 万元,最高不超过 4 万元;对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 的主体,给予单个农产品 1 万元的奖补,每增加 1 个奖 0.5 万元,最高不超过 3  元;对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主体,给予每个产品 0.5 万元的奖补;对获得农

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主体一次性奖补 10 万元。


 

 

(三)农业品牌奖补。对获得“韶字号 ”农业品牌、“粤字号 ”农业品牌、入选全

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补 1 万元、5 万元和 10 万元。

(四)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 ”生产基地认定奖补。对新增获得粤港澳大湾区“菜 篮子 ”生产基地认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审核确认后,每个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

奖励补贴。

条文出处: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十大行动方

案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1〕76 号)

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有效期:有效期至 2023  12  31 日

 

 

九、商贸物流产业支持政策

条文简要内容:

(一)优化优质项目用地供给。凡在韶关落地的现代物流和供应链上市公司、投 资符合韶关产业导向且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的产业项目,或在市物流枢纽规划布局的物 流枢纽产业园引入投资额 10 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和供应链产业项目,项目用地可采用

50 年出让年期,并可参照项目所在片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设定出让起始价。

(二)对符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并纳入我市重点项目库的商贸物流项目,涉及农 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采用长期租赁、 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供地方式降低用地成本。建设高标准仓库可参照高标准工 业厂房等工业物业产权政策规定,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办理分割及分割转

移登记,其中分割及分割转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40%。

(三)支持县、镇、村三级农村快递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对新建或改造面积不少  1500 平方米、整合快递物流品牌 3 家及以上且经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通过 的正常运营的县级物流集散中心、快递分拣配送中心,按实际投资额的 30%予以奖励, 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下同)。对在中心镇投资新建或改造面积不低  500 平方米、整合快递物流品牌 5 家及以上且经邮政管理部门验收通过的正常运营 的镇级物流站点、快递配送中心,按实际投资额的 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对经邮政管理部门备案许可的正常运营的新设行政村级农村快递物流服务点

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元,每个行政村限申报一个项目。

(四)落户我市的商贸物流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以上,自建成运营

当年起连续 3 年每年按其非物业销售所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金额的 50%予以奖励,3 


 

 

 

 

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五)商贸物流企业将结算中心转移至我市且建成运营的, 自建成运营当年起连  3 年每年按其非物业销售所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金额的 50%予以奖励,3 年累计奖励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六)对在韶关辖区范围登记注册缴税的新建电商平台项目(含跨境电商企业) 且纳入统计的, 自当年起连续 3 年每年按其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金额的 50%予以奖励,

3 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七)鼓励工业企业产销分离,支持我市制造业企业优化组织结构,在本地成立 销售公司进行专业化营销。对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上限纳统,且年销售额超过 1

亿元的,按其成立当年总销售额的 0.5‰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八)鼓励和支持快递总部企业在我市建设省级、跨省级分拨分拣中心, 自建成 运营当年起连续 3 年每年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金额的 5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 3 年累计奖

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九)对新进韶关并在韶关“纳统纳税 ”、门店总数 10 个以上或加盟店总数 30  以上的连锁超市或便利店,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之后每新 1 个门店奖励 1 万元、

每新增 1 个加盟店奖励 3000 元,所获奖励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十)对符合条件的在我市通过“铁海联运 方式办理货物运输业务的本地承运 企业,每个 40 尺标箱给予奖励 30 元至 300 元,每家承运企业每年资金奖励最高不超

 100 万元。对满足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每个 40 尺标箱给予奖励 100 元。

(十一)对在我市丹霞机场新开通货运航线且自当年起降不少于 100 航班的执飞

公司或包机公司(只奖励一方)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十二)鼓励商品交易市场开发管理主体采用统一结算方式经营。对采用统一结 算方式经营的限上商贸(规模以上服务)企业, 自采用统一结算方式经营当年起连续

三年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金额的 30%给予奖励,三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十三)鼓励商品交易市场运营主体积极动员场内经营户“个转企 ”“限下转限 ”。 对市场内每净增 1 家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市场运营主 2 万元,当年最高

奖励 100 万元。

(十四)加大国家 A 级物流企业的培育力度,对新晋为国家 3A、4A、5A 级的物流

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

条文出处: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

行)》(韶府发函〔2022〕6 号)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有效期:  2022  2  12 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4  12  31 日

 

 

十、道路货运物流行业支持政策

条文简要内容:

(一)加强财政支持

1.鼓励大型公路物流园区落户韶关市。在韶关市登记注册并纳税,且一次性固定 资产投资额达 1000 万元以上的公路物流园区给予落户奖励。投资额为 1000 万元以上 的,由获益地方政府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投资额每跨越 1  1000 万元台阶,由获益

地方政府增加奖励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鼓励道路货运物流企业落户韶关市。在韶关市新注册的道路货运物流企业,年 度购置车辆数量达到 40 辆以上,或核定吨位总计 600 吨以上,第一年由获益地方政府 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80%给予奖励。鼓励国内外大型知名道路货运物流企业在韶关市

设立区域分拨中心或企业总部,按照“一企一策,一企一议 ”分别制定具体扶持政策。

3.鼓励现有道路货运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道路运输主营业务(以下简称主营业 务)年度收入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现有道路货运物流企业,由获益地方政府对其地方

财政贡献同比增长额的 50%进行奖励。

4.鼓励道路货运物流企业上规模。对首次上规模的道路货运物流企业(年度主营 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由市本级财政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新晋为国家 3A、4A、 5A 级的物流企业,由辖区县(市、区)政府分别给予 2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

5.鼓励网络货运平台在韶投资建设和运营。对来韶投资建设(含现有)网络货运 平台的企业,在平台发生的韶关市本地运输业务,由获益地方政府按其对地方财政贡 献的 50%对平台进行奖励;非韶关业务,由获益地方政府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80%对

平台进行奖励(韶关市本地运输业务以“上游货源企业注册缴税地为韶关市 ”为准)。

6.鼓励货车扩大销售。对我市年度销售货车 200 辆以上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

由获益地方政府按其货车销售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

7.加大贴息资助力度。对货运物流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0 万以上)年 度主营业务所产生的贷款利息进行贴息资助,贴息金额不超过资助补贴年度内企业实 际支付银行利息的 50%,每家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贴息资金由市本级财

政承担。


 

 

 

 

(二)加强用地保障

1.优先保障用地。落户韶关市的货运物流项目,其所需货运站场用地优先在国土 空间规划当中布局,其直接用于运输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用地,土地计划指标优先

予以保障。

2.优化用地方式。全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 ”的物流用地供应 方式,缓解企业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压力,提供多种土地利用方式供企业自主选 择,帮助企业降低初始用地成本。对一次性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经 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约定在 2 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

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 50%。

条文出处: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韶关市道路货运物流发展实施意

见的通知(韶府办〔2022〕8 号)

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有效期:  2022  1  1 日起执行,试行期为 5 

 

 

十一、文化旅游产业支持政策

条文简要内容:

(一)项目品质提升奖励和补贴

1.成功创建成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奖励 500 万元;成功创建成

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奖励 100 万元。

2.成功创建国家 5A 级旅游景区的奖励 200 万元,4A 级旅游景区奖励 50 万元,3A 级旅游景区奖励 20 万元;获评国家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奖励 100 万元,四星级旅游饭店

奖励 50 万元,三星级旅游饭店奖励 20 万元。

3.成功评定为国家、省、市五星级(或同等标准)、四星级(或同等标准)、三星 级(或同等标准)的乡村民宿按照《韶关市民宿扶持办法(试行)》(韶府规〔2021〕2

号)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评定为韶关市乡村旅游驿站奖励 10 万元。

4.鼓励住宿业及文广旅体企业经营发展。对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并纳入统计联网直 报平台的新增住宿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资 10 万元;对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纳入

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新增文广旅体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 10 万元。

(二)旅游项目发展扶持

已列入发改部门年度省、市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根据申

报情况给予贷款贴息资金补贴。


 

 

 

 

1.当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入 5000(含)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地方财政贡献 100 (含)万元以上、银行贷款 5000(含)万元以上、在建或扩建的旅游项目,每个项目 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20%进行一次性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每年获得的补助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当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入 1(含)亿元以上 2 亿元以下、地方财政贡献 200(含) 万元以上、银行贷款 8000(含)万元以上、在建或扩建的旅游项目,每个项目按照银 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30%进行一次性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每年获得的补助最高不

超过 100 万元;

3.当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入 2(含)亿元以上、地方财政贡献 300(含)万元以上、 银行贷款 1(含)亿元以上、在建或扩建的旅游项目,每个项目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50%一次性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每年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4.新(扩)建研学旅行基地营地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和房屋出让、出租费用)  1000(含)万元以上(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并通过市级主管部门验收(验收细则 另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总投资(不含土地和房屋出让、出租费用)在 3000 (含)万元以上(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并通过市级主管部门验收(验收细则另定)

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

(三)民宿发展扶持

1.鼓励企业和个人在不违反文物保护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活化古建筑、纪念建筑 物、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物等不可移动文物,开发成为民宿。经报备核实,给予不 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费用补贴,按国保、省保、市(县)保等级分别给予修缮总费用的

50%、30%、20%的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成功评定为国家、省、市五星级(或同等标准)民宿并纳入限额以上住宿企业 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评定为国家、省、市四星级(或同等 标准)乡村民宿奖励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评定为国家、省、市三星级(或同 等标准)乡村民宿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级别晋升的按照相应奖励标准增

加差额部分奖金)。

3.加强市场宣传。对组建 20 家(含)以上民宿自主网络营销平台,民宿电商年销 售额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民宿经营者在知名的第三方

平台开设网店电商零售额 100 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

4.鼓励民宿转为限额以上管理企业。对首次列入限额以上管理的民宿企业除已有

的奖励之外另外给予 5 万元的奖励;民宿企业当年营业额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万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增长 10%以上的,分别再给予奖励 5 万元、8 万元。

5.鼓励限额以上民宿企业加大设施改造。对限额以上民宿企业进行扩建、改造提 升的,项目总投资达 50 万元(含)、100 万元(含)、300 万元(含)以上(含改造、 装修,不含土地投资,需提供实际投入费用正式发票),经竣工验收并投入营业的当年,

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

条文出处:《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韶府规审〔2022〕3 )、《韶关

市民宿发展扶持办法(试行)》(韶府规审〔2021〕2 号)

责任部门:市文广旅体局

有效期:2022  2  28 日-2025  12  31 日

 

 

十二、生物医药产业扶持

条文简要内容:

(一)鼓励企业的新药品种创制及产业化。对落户韶关市、以韶关市企业为申报 主体申报临床试验进入临床研究的新药项目,取得临床批件并承诺在韶关产业化生产, 进入Ⅰ期、 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经评审,按核定费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元(人民币,下同)、500 万元和 1000 万元经费奖励;鼓励企业在韶关市开展临床试验, 委托韶关地区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奖励额度再增加 50%,最高不超过 450 万元、750 万元和 1500 万元(开展临床Ⅱ期、Ⅲ期,韶关地区临床试验机构需为组长 单位);进入产业化阶段且该品种年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

 100 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的仿制药开发及产业化。新申报的仿制药产品取得相关生产批件, 在我市进入产业化生产的,产业化单品种年营业收入首次达 2000 万元、1 亿元(含)

以上,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0 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本市企业按国家规定率先 在全国前三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其他化学药制剂品种,并在韶产业化生产且该 品种年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含)以上的,每个品种按核定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承接上市持有人或集团内部委托生产。本市企业承接上市持有人 或集团内部委托生产,在韶产业化单品种年营业收入首次达 3000 万元、1 亿元(含)

以上,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0 万元。

(五)鼓励企业开展医疗器械新产品开发。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取得第二类、第


 

 

 

 

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证书、在本市产业化且该产品年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含) 以上的,经评审,每个产品首次注册证书按核定费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500 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企业开展化妆品注册、备案。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新取得化妆品注册证、 备案证,在本市产业化且该产品年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含)以上的,每个品种给

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七)鼓励企业开展特殊食品开发注册。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新取得特殊食品注 册证、在本市产业化且该产品年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含)以上的,每个品种给予

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八)鼓励企业开展出口认证。对企业新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认 证、欧盟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等,年度出口金额达 2000 万元(含)以上的,每个生物医药产品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第二类、第三

类医疗器械产品证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

(九)培育道地药材品牌。鼓励企业在韶建设道地药材和岭南特色中药材种子种 苗繁育基地及标准化种植基地,以在韶企业为申报主体,新增入选国家《道地药材目

录》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

(十)构建生物医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生物医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对依托我市企业建设并获得科技部门认定的各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按市级、 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2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我市食品 药品检验所加强生物医药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在人员、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方面给 于保障;对依托我市企业建设并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企

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8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十一)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孵化器。高水平建设韶关高新区甘棠生物医药产业园 以及产业园先导区,为研发中试阶段的入孵企业或团队提供 GMP 中试车间、试验检测 和公共服务配套平台;对租赁标准厂房、GMP 生产车间的可减免 1—3 年租金,标准厂

房、GMP 生产车间可实行先租后买的合作模式。

条文出处: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

行)》的通知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有效期:  2022  2  2 日起试行,有效期 3 


 

 

 

 

十三、营利性服务业支持政策

条文简要内容:

(一)支持集聚区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支持集聚区建设。经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按进驻服务业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给予 运营管理机构奖励。集聚区进驻服务业企业实际使用面积 2500 平方米给予 15 万元奖 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2500 平方米再给予 5 万元奖励,以此类推计算。每个集聚区奖 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奖励资金用于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规划编制、推介宣传、

基础设施建设、园区管理服务等提高园区载体集聚和承接能力的项目。

2.支持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服务业集聚区内建设或引进研发设计、检验 检测、技术产权交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经有关职能部门评审或认定,给予 平台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助,每个平台建设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平台建设总投资的 15%

且不超过 30 万元。

(二)支持大数据企业及项目建设

1.支持企业总部或引进项目建设。对 2021 年度以来新引进的大数据企业总部或区 域总部引进项目(数据中心及主营业务为数据中心运维的企业除),参考企业当年对 地方经济社会贡献留成部分,给予企业第 1  80%、第 2—3  60%、第 4—5  50%的奖

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成本支出的 50%),奖励时间为五年。

2.支持引进高端人才。对入驻的总部或区域总部高管,参照其当年对地方经济社 会贡献留成部分按照 100%的标准予以奖励,每人每年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时间不

超过三年。

3.支持投资项目建设。对 2021 年度以来新引进的大数据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投资项目(数据中心及主营业务为数据中心运维的企业除外),完成实际投  3000 万元以上且建成投产,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如投资方为综合排名入围世界、中国 500 强等企业,国家级行业排名前 5 位的行业领军 企业,境内外上市的知名企业及下属机构,可再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的 1%给予叠加奖励,

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上述奖励按照 4:3:3 比例分三年兑付。

4.给予降低经营成本支持。对 2021 年度以来新引进的大数据及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数据中心及主营业务为数据中心运维的企业除外),对办公场地 租金给予三年免费、两年减半的补贴,对办公设备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100 万的补贴,

对宽带上网、用电、云资源分别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补贴,期限为三年。

(三)支持企业主体培育


 

 

 

 

1.支持小微企业升级为规上企业。新增月度入库的规模以上企业,入库时营业收 入达到入库标准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家的奖励;入库时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 给予一次性 6 万元/家的奖励;入库时营业收入 5000 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8 万元/ 家的奖励。规模以下企业首次转成规模以上企业的,入库时营业收入达到入库标准的 给予一次性 3 万元/家的奖励;入库时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4 万元/

家的奖励;入库时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 5 万元/家的奖励。

2.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上一年度人均增加值 15 万元,人均税收 2 万元,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新增部分的 30%给予奖

励。

(四)金融和财政支持

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引导各金融机构给予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信贷支持,对企业因商 业银行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比例为利息的 30%,单个企业的补助金

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条文出处: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营利性服务业发展若干

措施》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2〕176 号)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工信局

有效期:  2022  11  9 日施行,有效期 3 

 

 

十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扶持政策

条文简要内容:

(一)完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体系

1.引导跨境电商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对面积达到 2000 平方米、入驻跨境电 商法人企业数 10 家以上且跨境电商年交易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给予园区运营方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2.对获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商园区认定的园区运营方,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3.支持韶关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跨境电商服务企业与韶关市跨境 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建设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慧物流、电子商务信用、统计 监测、风险防范体系,对每个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按系统建设费给予不高于 50%的一次性

扶持资金,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培育跨境电商龙头企业


 

 

 

 

1.支持企业开展海外营销。对跨境电商企业利用境外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短视

频等开展海外营销推广费用给予不高于 50%的支持,最高支持 50 万元。

2.支持建设独立站。对跨境电商企业用于独立站建设的云服务(SaaS)工具年服

务费、独立站建站费用等给予不高于 70%的支持,最高支持 30 万元。

3.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O2O)展示交易中心。对在我市保税物流中心 B 型)内开设面积达到 200 平方米,且经营满一年的跨境电商线上线下(O2O)展示

交易中心,按每平方米 300 元的标准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4.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对我市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有一

定贡献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用于扩大进出口规模。

(三)支持建设海外仓

1.对提供海外仓公共服务、服务企业不少于 10 家、仓库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 且产权清晰的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按其实际投入费用给予不高 50%的支持,最高支

 100 万元。

2.对租用海外仓开展跨境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实际租赁费用给予不高于

50%的支持,最高支持 50 万元。

3.对被商务部遴选为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获得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的海外仓运

营主体,一次性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支持。

(四)提高仓储物流效率

1.对跨境电商企业国际物流费用给予扶持。推动企业充分利用国际邮政、快递网 络布局,做大做强国际业务,对跨境电商年销售额 30 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的国

际邮递费用给予不高于 50%的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 20 万元。

2.对在我市保税物流中心(B 型)内租用仓库并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对其仓储租金给予不高于 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3.支持跨境电商代运营企业、境内代理企业及第三方服务企业提供报关、仓储、 物流、支付等专业配套服务,对年度服务韶关跨境电商企业数量达 10 家,且该项收入

 200 万元的企业,给予不高于该年度服务收入 5%的支持,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五)支持跨境电商行业交流

1.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参加跨境电商专题展会(含云展会)。对参与展会的企业, 按标准展位费(云展会平台推广费)给予不高于 70%的扶持,每场给予不超过 2 元的

扶持资金,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资金不超过 5 万元。

2.支持行业商协会、企业牵头组织本地企业(不少于 5 家)以中国(韶关)跨境


 

 

 

 

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义和特装形式参加跨境电商展会活动的。对展位费、特装费给 予全额补贴(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单个活动最高支持 30 万元,每个牵头单位或企

业每年最高支持 50 万元。

3.鼓励跨境电商交流对接。对行业商协会、企业组织开展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

跨境电商交流对接活动,根据活动发生费用给予支持,单个活动最高支持 5 万元。

(六)加强人才培育和孵化

1.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对企业、商协会或培训机构开展经行业主管部门 认可的跨境电子商务培训、论坛、资源对接、竞赛等活动,根据实际参与人数,参照

市财政培训费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主办方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2.鼓励各类企业、机构开展跨境电商孵化(培训),每成功孵化(培训)一家企业 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首次达 500 万元的,按照 5 万元/家的标准给

予孵化(培训)机构支持,最高支持 50 万元。

条文出处:《韶关市关于促进中国(韶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扶持措施》

(韶府办发函〔2022〕187 号)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有效期:  2022  11  30 日起施行,有效 3 

 

 

十五、民办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条文简要内容:

(一)税费优惠

1.对公共、公益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

2.对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安装调试费用;对营利性养老机

构减半收取安装调试费用。

4.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提供社区养老、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

入总额。

(二)新增床位补贴

按新增实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 4000 元补贴。


 

 

 

 

(三)护理补贴

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 30 天的,全自理、 半自理、全护理的老人均按照每人每月补贴 100 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补贴。补贴资金予

以一次性拨付。

(四)医养结合补贴

医养结合机构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 10 万元的标准 给予一次性资助;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 5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取得

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 5 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五)等级评定补贴

鼓励养老机构积极参加国家、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被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等级,

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可享受一次性等级评定补贴。

等级评定补贴标准为:获省评定五星级的,一次性予以补助 30 万元;获省评定四 星级的,一次性予以补助 20 万元;获省评定三星级的,一次性予以补助 10 万元。等 级评定结果到期后,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的,不再另行补贴,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

按照更高等级补贴标准给予以补差。

评定为国家级养老机构的,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的 1.5 倍进行补贴。

(六)加装电梯补贴

养老机构加装乘客电梯的,每台按 6 万元进行补贴;加装医用电梯的,每台按 10

万元进行补贴。补贴资金予以一次性拨付。

条文出处:《韶关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韶府规审〔2022〕17 号)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有效期:  2022  11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部分   科技创新政策

 

十六、支持重点企业创新攻关支持

条文简要内容: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由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 2000 万元,支持鼓励 钢铁、有色金属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引导重点企业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 关;引进、培育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低碳新能源、电子信息和大数据等新兴产 业发展壮大。对我市大型骨干企业争取到国家级重点研发计划或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 的,由市财政按获得经费的 30%予以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 500 万元)。我市企 事业单位联合港澳高校、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级重点研发计划或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

享受同等待遇。

条文出处: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修订

版)》的通知〔韶府〔2022〕20 号〕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有效期:  2022  11  7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十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条文简要内容:对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增资扩产、高端化、智能化、绿 色化改造等工业技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根据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5%比例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条文出处:中共韶关市委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

干措施》的通知(韶委字〔2023〕12 号)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有效期:  2023  6  2 日起施行

 

 

十八、支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

条文简要内容:实施智能制造示范试点工程,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试点企业 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鼓励企业开展设备换芯、生产换线、产品换代、机器换人等形 式的智能化改造,对于企业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的,按照设备采购额 10%

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条文出处:中共韶关市委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


 

 

 

 

干措施》的通知(韶委字〔2023〕12 号)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有效期:  2023  6  2 日起施行

 

 

十九、数字化转型支持政策

条文简要内容:

(一)工业互联网标杆应用示范项目。鼓励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应用,每年开展 工业互联网示范标杆项目评选入库工作,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在我市部署的行业性 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市级财政按项目获得省级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按照 10%进行配套扶 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系统性制造业互联网平台项目在我市制造业企业得到运用

的,市级财政按项目投资 10%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项目。对于工业企业开“上云上平台 ”建设项目, 智能化生产与管理,在工厂、车间范围内通过智能化设备、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等 要素的应用,推进生产过程中的智能化,生产工艺与流程优化、产品质量提升、智能 生产排程、设备预测维护、能源消耗管控等应用,市级财政按项目获得省级专项资金

的基础上按照 10%进行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5G 和制造业融合创新应用示范项目。探索 5G 在生产制造的应用场景,打造 一批 5G 数字工厂,对于在我市开展的 5G 和制造业融合创新应用示范项目,根据项目 的示范意义和完成质量,市级财政按项目获得省级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按照 10%进行配套

扶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条文出处: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意见

及若干政策》的通知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有效期:  2021  12  15 日起施行

 

 

二十、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制修订

条文简要内容:鼓励企事业单位以先进标准引领技术创新和技术升级,积极参与 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对企事业单位参与制 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 20 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 10 万元;参 与制修订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计量检定技术规程的,每项奖励 8 万元;参与制修订

团体标准的,择优每项奖励 5 万元。


 

 

 

 

条文出处: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

的通知〔韶府〔2022〕20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有效期:  2022  11  7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二十一、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奖补( 一)

条文简要内容:

(一)对依托我市企业组建并获得科技部门认定的各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财政分别按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2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

补。

(二)对依托我市企业建设并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财政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8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条文出处: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韶关市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

的通知(韶科〔2021〕7 号)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有效期:  2021  1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二十二、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奖补(二)

条文简要内容:

(一)对获得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最高可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 奖励,对通过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企业类)认定的企业可最高

给予 800 万元、300 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批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经认定 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条文出处:中共韶关市委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

干措施》的通知(韶委字〔2023〕12 号)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

有效期:  2023  6  2 日起施行


 

 

 

 

二十三、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条文简要内容:鼓励国内外各类创新资源来韶设立研发机构,并择优推荐认定省 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最高可按省资助金额的 50%予以配

套支持。

条文出处: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修订

版)》的通知〔韶府〔2022〕20 号〕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有效期:  2022  11  7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二十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

条文简要内容: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 30 

元的一次性奖补(可与其它奖补资金叠加)。

条文出处: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

的通知(韶科〔2021〕6 号)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有效期:  2021  1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二十五、加快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

条文简要内容: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孵化育成平 台建设,对参加省级及以上孵化载体运营评价且获得奖补资金的,由市财政按不超过

获得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的 50%予以配套支持。

条文出处: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修订

版)》的通知〔韶府〔2022〕20 号〕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有效期:  2022  11  7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第四部分   金融扶持政策

 

二十六、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

条文简要内容:

(一)对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总额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奖励,按标准分阶

段兑现。

(二)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满一年且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未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 亿元以下的 奖励 500 万元;1 亿元(含)以上、2 亿元以下的奖励 700 万元;2 亿元及以上的奖励

1000 万元。

(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外地企业,且符合 条件的,按其交易金额 0.5%进行奖励,但单笔奖励资金不超过 200 万元;单家公司发

生多次并购重组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四)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的企业再奖励 50 万元(直接进入创新层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并成功在北交所 上市或者转板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上市标准进行奖励,但应当在最高奖

励额度中扣除已获得的挂牌奖励金额。

(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且实现融资的企业,按首次融资金额给

 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

(六)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将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我

市依法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七)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 挂牌的:对有限责任公司每家奖励 3 万元,对股份有限公司每家奖励 6 万元;有限责

任公司挂牌后成功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可再奖励 3 万元。

(八)成功发行债券的上市后备企业,按照其发行债券的发行成本加付息成本总

额的 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 100 万元。

条文出处:《韶关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韶府规审〔2023〕1

号)

责任部门:市金融局

有效期:  2023  2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第五部分   人才激励政策

 

二十七、南岭团队计划

条文简要内容:对入选的南岭团队可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工作经费支持。对取得产 业重大突破、为韶关实现跨越式发展、支撑国家科技进步的团队,按“一事一议 ”的 原则给予支持。对于产业发展前景广阔、科研成果转化能力突出的项目,在产业化过 程中给予产业基金支持,其中“一事一议 ”资助的团队可通过产业基金获得最高达 1

亿元的支持。

条文出处:《韶关新时代“百团千才万匠 ”人才工程实施意见》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有效期:  2021  10  18 日起施行,试行 5 

 

 

二十八、丹霞英才计划

条文简要内容:对认定的创新创业人才分档给予最高 100 万元人才津贴。对认定 的专业技术人才分档给予最高 50 万元人才津贴。对新引进的青年人才给予 5-30 万元

的人才津贴。

条文出处:《韶关新时代“百团千才万匠 ”人才工程实施意见》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有效期:  2021  10  18 日起施行,试行 5 

 

 

二十九、韶州工匠计划

条文简要内容: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评定的工匠,分别按三年共给予 15 万元、 9 万元、6 万元的补贴;对高级技师和技师,分别给予 1500 /月、1200 /月,最长 三年的就业稳岗补贴。对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给予 1000 /月、800 /月、 500 /月,最长三年的就业稳岗补贴。对培养输“风采能手 ”的市内技工(职业) 院校,一次性给予 1000 /人奖励。对招用“风采工匠 ”“风采技师 ”“风采能手 ”的 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3+3 ”产业集群企业等重点企业(不含落后产能、

“双高 ”等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00 /人、5000 /人、2000 /人奖励。

条文出处:《韶关新时代“百团千才万匠 ”人才工程实施意见》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有效期:  2021  10  18 日起施行,试行 5 

 

 

三十、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条文简要内容:

(一)生活补贴。执行国家、省在站博士后日常经费制度,将在站(基地)博士 后生活补贴资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25 万元,资助期限一般为 2 年,经费由市财政负

责。入选“扬帆计划 ”博士后扶持项目的,可同时享受上述生活补贴。

在站(基地)博士后入选“珠江人才计划 ”海外青年人才引进博士后资助项目的, 省财政给予博士后每人每年 30 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 2 年。市财政在上述每人每  25 万元生活补贴标准上,再配套每人每年 10 万元生活补贴,合计每人每年 35 万元,

资助期限一般为 2 年。

(二)医疗补助。给予在站(基地)博士后每人每年 1 万元医疗补助,资助期限

一般为 2 年,经费由市财政负责,随生活补贴一并发放。

(三)培训交流补助。在站(基地)博士后参加学术交流、短期进修可享受每年

最高 4 万元差旅补助,资助期限一般为 2 年,经费由市财政负责。

条文出处:《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

意见》(韶组通〔2018〕23 号)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有效期:  2018  1  1 日起施行

 

 

三十一、博士、博士后留韶补贴

条文简要内容:

(一)出站博士后来韶留韶工作的,市财政给予每人总额分别为 20 万元的生活补 贴和 50 万元的住房补贴。年龄 45 岁以下的博士后,同时享受省财政资助的 30 万元生 活补贴。入选“珠江人才计划 ”海外青年人才引进博士后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出站后来 韶留韶工作,市财政给予每人总额分别为 20 万元的生活补贴和 70 万元的住房补贴,

同时省财政给予每人 40 万元住房补贴;

(二)新引进到韶关工作的博士,市财政给予每人总额分别为 10 万元的生活补贴  20 万元的住房补贴。年龄 40 岁以下的博士,同时享受省财政给予的 20 万元生活补

贴。已在韶关工作,新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市财政给予每人总额分别为 10 万元的


 

 

 

 

生活补贴和 20 万元的住房补贴。

条文出处:《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

意见》(韶组通〔2018〕23 号)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有效期:  2018  1  1 日起施行

 

 

三十二、博士后、博士设站(基地)补贴

条文简要内容:

(一)对新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站(基地)单位,市

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50 万元建站补贴;

(二)新建博士工作站,省财政给予 50 万元建站补贴、市财政一次性配套 10 

元建站补贴。

条文出处:《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

意见》(韶组通〔2018〕23 号)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有效期:  2018  1  1 日起施行

 

 

三十三、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团队资助

条文简要内容:对新引进并入选省的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团队给予 300 万元资

助。

条文出处:《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

意见》(韶组通〔2018〕23 号)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有效期:  2018  1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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