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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民宗字〔2017〕33号 |
转发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
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招生考试中心(招生办)、市直中学:
现将省民族宗教委 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规〔2017〕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一览表》及有关条件,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有关工作。现将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考生一律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资格确认手续;韶关市外户口的考生,到就读地民宗局办理。
二、考生报名时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材料,即身份证、户口本首页(载明住址页)和本人、父母页复印件;学籍材料即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证明。
三、考生审核表和汇总登记表中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民族等必须准确填写,核对无误;在每个考生审核表右上角标注序号(与汇总登记表一致便于核查)。
四、考生汇总登记表户口所在地应填“ ×× 镇 × ×村委”,自治县、民族乡考生一律填“乳源瑶族自治县”和“深渡水瑶族乡”。
请各县(市、区)民宗局于11月5日前将考生审核表、身份证、户籍材料、学籍材料及考生汇总登记表报送市民族宗教局,同时将考生汇总登记表发送至电子邮箱:mzk8873189@163.com,逾期不再办理。
附件:1.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pdf
韶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韶关市招生考试中心
2017年9月25日
(联系人:梁妙珍,联系电话:0751-887318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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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
2017年9月27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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