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乳源瑶族自治县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决议》要求,全面推进辖区自然保护区建设,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自然保护区体系,把区域性典型生态系统和珍贵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建成保护区,有效维护了生物多样性和区域生态安全。目前,该县已建成6个林业类自然保护区: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峡谷省级自然保护区、泉水市级自然保护区、南方红豆杉县级自然保护区、大潭河县级自然保护区和青溪洞县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达8.98万公顷,占该县国土面积39.06%。他们主要做法是:
一、完善机制 建好自然保护区
乳源充分依托已建成的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大峡谷省级自然保护区,一批专业的科研人员在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植物综合调查研究、野生动物本底调查以及昆虫资源调查等项目,并建立了森林生态定位研究站,为全面掌握南岭地区生态资源状况和对森林进行动态监测提供了科学依据。目前,各自然保护区均设立了相应的保护管理站。每个管理站配备2-3人,有单独的人员编制和办公场所,进行独立核算。为加强职能整合,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管理机构的作用,在2015年新一轮的机构改革中,乳源将清溪洞县级自然保护区、大潭河县级自然保护区、南方红豆杉县级自然保护区和当地的林业站合署办公,将人员、机构编制、职能纳入林业站管理,形成了林业站和保护区一套人马、统一运作的管理模式,落实专人对保护区进行保护管理,并将保护区护林员队伍和全县的护林员队伍进行统一管理。
为有效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乳源不断完善地方立法。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乳源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为森林资源的保护提供了地方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并把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作为重要内容列入了该条例,加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节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种群集聚区的执法巡查,从源头做好管控。加强流通环节管理,定期开展对饭店酒楼、集贸市场的清查,对销售、收购野生动植物行为进行严厉惩治。2011年以来,共计查处野生动植物案件24起,有效惩治了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颁布以来,乳源积极推进湿地保护和湿地公园建设。2009年启动了南水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2015年顺利通过国家林业局的验收。建成一六镇石寨背水库县级小型湿地公园,计划将横溪水库重要湿地建设成市级以上湿地公园。在2015年开展的林业生态红线划定中,该县将集体连片超过8公顷的库塘和河流纳入了湿地红线范围,划定了红线保护等级,为今后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划出了红线。
二、保护优先 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
严格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决议》要求,继续全面深入推进辖区自然保护区建设。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树立生态文明意识。通过宣传手册、传单、横幅等传统形式和网络视频专题宣传片、新闻报道、电视广告、出动宣传车等现代传播手段的结合,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广大群众增强懂法、守法的自觉性,自觉检举揭发,配合队伍执法,充当保护的先锋,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消除破坏野生动植物行为存在的社会土壤,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二是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增强保护能力。在建设完成自然保护区办公大楼的基础上,加大投入,购置现代监测和巡护及救助设备,确保事前做到有效保护、事中做到及时制止、事后做到有效救助。努力配备现代装备,培训专业保护技能,建设一支集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救助多功能于一体的队伍。
三是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长效的保护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的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濒危动植物种群保护,加强种群密集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监测,确保物种安全,基因稳定。积极争取设立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的科研专项,通过科学研究,摸清底数,拓宽保护渠道,增加保护手段,全面、科学、高效保护野生动植物。
四是合理引导,加快人工培育和人工驯养繁殖产业发展。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农民通过人工培育和种植珍贵濒危植物,人工驯养、养殖野生动物取代对自然资源、濒危野生保护动物的消耗,加快人工培育和驯养繁殖产业发展,填补市场需求。
三、加大投入 助力保护区建设
2000年以来,省下达给该县的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共计约743.8万元(不含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中省级补助资金约549.8万元,市级配套10万元,县级配套184万元,主要用于保护区办公场所、科普宣教场所、瞭望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并为保护站购置了GPS、摩托车、巡山车辆等设备,配备了一批专职护林员。相继完成了泉水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大潭河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南方红豆杉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建设。
在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中,乳源把自然保护区优先列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严格执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逐年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给农户。对自留山、责任山的所有者,将损失性补偿金足额发放到林农手中;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将损失性补偿金的70%以上发放到林农手中,并按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逐年提高补偿标准,从120元/公顷提升至420元/公顷,有效激发了农民爱林护林的积极性,对保持自然保护区稳定,促进法律法规的落实起到了良好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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