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

韶关市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来源:统一战线 发表日期:2021-05-21 11:09:00

 

第一  总则

条  名称

本会全称为韶关市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简称市知联会。

本会全称为韶关市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简称市知联会。

英文全称为:ShaoGuan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Non-party Intellectual英文缩写:SGFANI

第二条 性质

本会由市内(主要是市直单位、高校、教科文卫系统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新阶层人士)无党派知识分子代表自愿组成,以无党派中高级知识分子为主体,是中共韶关市委统战部领导下的具有统战性、知识性、联谊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各界无党派知识分子,交友联谊,交流信息,沟通思想 ,促进合作,举荐人才,服务社会,为巩固壮大韶关爱国统一战线服务,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服务,为建设“ 经济强市、交通枢纽、区域中心、山水名城 ”的目标服务。

第四条 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的主管单位是中共韶关市委统战部。登记管理机关为韶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中共韶关市委统战部的领导,接受  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

本会会址设在中共韶关市委统战部。

本会活动地域为韶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与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

(二)组织和引导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致力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推动会员为我市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建言谋策,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计划地开展调研、考察和联谊活动,为成员拓宽视野、了解社会、沟通思想、增进友谊创造条件,发挥成员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

(五)促进成员的信息、学术和科技交流,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讲学、办学、培训、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等活动。

(六)协助党和政府关心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他们的心声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学习和培训活动,向党和政府举荐人才。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理事构成

本会实行理事制,原则上由个人会员构成。

第八条   理事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原则上吸收60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在事业上有积极贡献或市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无党派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在其行业中有较强代表性的党外高级知识分子;新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入会方式采取自愿参加、单位推荐和市委统战部选定相结合的办法,理事规模100人。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理事原则上由市委统战部、各县(市、区)委统战部、市各高校党委统战部和各有关单位推荐,也可个人自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秘书处制作和发放理事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联络联谊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赠阅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理事证。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或理事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本会终止及善后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韶关市委统战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聘请顾问;

(六)向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组织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韶关市委统战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共韶关市委统战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中共韶关市委统战部党派工作科科长作为秘书长人选,经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如遇人事变动,由继任者自动接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备、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按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中共韶关市委统战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韶关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韶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韶关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韶关市委统战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韶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韶关市委统战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6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韶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